本站导航
  最热文章
· 全国养生保健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认证
· 第三代中医经络健康检测仪
· 高端私人医疗
· 美国LIFE自动生物能量检测康复系统
· 李铭轩
· 缅怀祖德弘扬孝道黄帝故里孝亲文化行
· 何为慧
· “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
· 考察海南万维诺丽果种植示范基地
· 顾奎琴
  联系方式
电话:010-87505366
传真:010-87505366
邮箱:jkcj99@126.com
工作QQ:787538841
网址:www.jkcj.org
地址:中国北京市大兴区盛坊路1号院3号楼207号(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锐创中心)
    当前位置:健康促进网 --
 
职业概况

发布时间:2013-5-28  新闻类别:职业标准 点击次数:1098
1.1 职业名称
健康管理师
1.2 职业定义
从事健康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健康干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
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观察和理解、资料收集和处理、计算和分析、信息获取和使用、表达和交流、协调、管理及学习的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中专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根据本职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健康管理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健康管理师不少于130标准学时;高级健康管理师不少于11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健康管理相关知识,一定的健康管理实际操作经验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助理健康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健康管理师及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健康管理师的培训教师应具有高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有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健康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有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光线、通风、卫生条件良好。有辅导答疑教师。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助理健康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2) 非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健康管理专业工作2年以上,经助理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具有中专以上医学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健康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助理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健康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助理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5年以上。
(2) 取得助理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4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4年以上。
(4)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者,经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健康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4年以上。
(2) 取得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本科学位,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满5年,取得一定工作成果(含科研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硕士学位以上者,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3年以上,取得一定工作成果(含科研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 医药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者,经高级健康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 医药卫生专业本科生毕业1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8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5年以上,连续从事健康管理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考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合格者通过鉴定,取得证书。健康管理师和高级健康管理师还须通过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与专业能力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专业能力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超过120分钟;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15分钟。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专业能力考核场所须配置多媒体设备。
 
发表评论】【打印新闻】【关闭窗口  
最新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关注官网公众号

Copyright 2013-2014 中国健康促进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原创最终解释权归 医学研究院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锐创中心3号楼2层207 邮政编码:100162
办公电话:+86-10-87505366 E-maill:jkcj99@126.com 微信公众号: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平台
京ICP备16028644号-1
  您是2007年网站开通至今第  位访客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IE6.0以上浏览器